6 灌溉水的利用系数 6.1 灌溉水利用系数的要求 6.1.1 渠系水利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灌区不应低于0.55,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65,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5;全部实行井渠结合的灌区,渠灌时的渠系水利用系数可在上述范围内降低0.10;部分实行井渠结合的灌区可按井渠结合灌溉面积占全灌区面积的比例降低; 2 地下水灌区不应低于0.90。 6.1.2 采用管道输水时,管系水利用系数不应低于0.95。 6.1.3 田间水利用系数,水稻灌区不宜低于0.95,旱作物灌区不宜低于0.90。 6.1.4 灌溉水利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渠道防渗输水灌溉工程,大型灌区不应低于0.50,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60,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0,其中地下水灌区不应低于0.80; 2 管道输水灌溉工程不应低于0.80; 3 喷灌工程不应低于0.80; 4 微灌工程不应低于0.85,滴灌工程不应低于0.90。 6.2 灌溉水利用系数的测定方法 6.2.1 渠系水利用系数可用各级固定渠道水利用系数进行推算。渠道水利用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A第A.0.1条规定进行测定。 6.2.2 采用多种灌溉方式的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应按各种灌溉方式的净灌水量之和与水源取水口的总取水量之比计算确定。 6.2.3 井渠结合灌区的灌溉水利用系数可根据地表水、地下水用水量加权平均按本标准附录A公式(A.0.2)计算确定。 6.2.4 田间水利用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A公式(A.0.3-1)或公式(A.0.3-2)计算。 6.2.5 灌溉水利用系数可采用首尾测算法或综合测定法测定。